什麼是伊朗的法基赫制度?-伊斯蘭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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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伊朗的法基赫制度?

伊朗總統哈桑·魯哈尼走過最高領袖阿亞圖拉·阿裡·哈梅內伊的照片前

圖片來源:美聯社

 編者按

1979年伊斯蘭革命後,伊朗在最高領袖霍梅尼的宣導下建立了政教合一的神權統治國家。法基赫制度,作為伊朗伊斯蘭共和制政體的核心,在將什葉派伊斯蘭教政治化的實踐中,也讓伊朗政治呈現出鮮明的伊斯蘭性。隨著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國家間依存度的提高和民主政治議題在世界範圍內的勃興,霍梅尼時代“不要東方,不要西方,只要伊斯蘭”的政治口號已不再適用。伊朗開始對以法基赫制度為權力中樞的政治結構進行調整,以推動自身政治現代化進程,適應政治、經濟和文化全球化的發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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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李琬 編輯 | 楊必容


一、法基赫制度的形成

法基赫是波斯語“فقیه”的音譯,意為教法學家。廣義的教法學家,頭銜自下而上分別為霍賈特伊斯蘭、阿雅圖拉和大阿雅圖拉。他們學識淵博,對什葉派甚至整個伊斯蘭教的信仰體系有獨到而完整的闡述,擁有一批追隨的宗教學生,並享有高度的宗教威望和政治影響力。

狹義的教法學家,特指大阿雅圖拉、最高革命領袖和宗教領袖。法基赫制度,指的是教法學家依據1979年12月生效的《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憲法》,通過擔任革命最高領袖、司法總監等職務,參加專家議會、憲法監護委員會,確定國家利益委員會等機構對國家進行管理和監護。

伊朗首任最高領袖霍梅尼,圖片來源:新華網

1979年2月,伊朗伊斯蘭革命勝利,統治了伊朗逾半個世紀的巴列維王朝覆滅,實行了2500多年的伊朗君主專制政體亦隨之告終。革命領袖霍梅尼要求伊朗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外交等領域全方位回歸伊斯蘭正道。其中,在政治方面,他反對一切非伊斯蘭性質的政權,特別是君主政權,並宣揚政治鬥爭是伊斯蘭教的使命之一,主張政教合一,建立什葉派領導的伊斯蘭政府。

為了證明什葉派宗教領袖領導伊朗政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他發展了一套理論予以證明。簡言之,即“伊斯蘭政府是建立在淩駕於個人之上的神聖法律的統治”,政府的合法性、立法權和法律的神聖性都為真主所賜,只有真主的使者穆罕默德及其十二位伊瑪目,才有資格領導政府、制定法律。

但由於目前第十二位伊瑪目處於隱遁期,在末日到來之前,馬赫迪無法重返人世。當下,末日尚未降臨,這一責任只能交由具有豐厚的宗教知識和法律知識,秉性虔誠、公正的教法學家來擔當。這一學說,論證了法基赫政治身份的教法淵源和有效性,為其掌握國家統治權、立法權奠定了無可辯駁的理論基礎。

1979年12月3日,《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憲法》通過並生效。

自此,什葉派的信仰不再是單一的宗教意識形態,而被賦予更深遠的政治內涵。根據憲法第一章第五條規定,民眾須信仰伊瑪目持續不斷地領導及其在延續伊斯蘭革命中所具有的根本性作用。這一條款,實際上表明了神權和政權的相互結合,確立了伊朗獨特的伊斯蘭政治模式:法基赫制度。

二、法基赫制度的特點與評價

通過憲法,法基赫制度得以正式確認。在法基赫制度的框架下,伊朗政治體制的伊斯蘭性愈發突出,世界首個也是目前唯一一個原教旨主義政權日趨完整和成熟。法基赫制度在這一特殊的政治模式中,發揮著關鍵作用,其特點如下:

第一,法基赫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是國家的最高宗教領袖和政治領袖。他掌握國家軍權,擔任伊斯蘭革命衛隊總司令,負責宣佈戰爭,進行和平總動員;他可以對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大部門行使監護權,並享有任免國家總統、司法總監、最高法院院院長,確定憲法監護委員會、國家利益委員會等成員的權力。

進一步而言,推選和任命法基赫的機構是專家會議,但專家會議的成員只能是神職人員。法基赫霍梅尼去世後,正是由於沒有專家會議的推舉,霍梅尼的繼任者蒙塔澤裡被迫辭職,而哈梅內伊則在專家會議的許可下,成為伊朗第二任法基赫。可見,伊朗最高國家領袖和選拔國家領袖的成員,無一例外都是宗教人士,這些神職人員,構成了伊朗政治決策機構的核心。

兩屆伊朗總統艾哈邁迪-內賈德,鳳凰網

第二,法基赫制度體系中的權力機構,實際許可權高於國家立法、行政、司法三大部門。憲法監護委員會是法基赫制度下的關鍵機構,職責是審議議會通過的提案和法案,判斷其是否符合憲法和沙裡亞法的精神。若該委員會認為某一議案不符合伊斯蘭教法,則將其退回或直接不予批准。

這表明,憲法監護委員會具有立法否決權。當議會不接受憲監會的修改意見時,則由確定國家利益委員會出面,解決二者之間的分歧。也就是說,確定國家利益委員會負責協調和仲裁伊斯蘭議會與憲監會之間的矛盾,其許可權高於二者,是國家領袖的最高顧問。

另外,伊朗司法機構的最高首腦不是司法部長,而是由教法學家擔任的司法總監。“司法部長由司法總監推薦,總統任命,議會批准”,這三點正說明由法基赫構成的宗教政治機構對分立的三權部門的約束和統率作用。

第三,法基赫制度體現了傳統主義與現實主義、宗教力量與政治力量之間的動態平衡。在此需要強調,法基赫制度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處於不斷調整之中。1989年7月伊朗伊斯蘭新憲法的頒佈,是法基赫制度革新的一大里程碑。

這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革命領袖的宗教要求降低,政治許可權擴大,但罷免總統的權力被取消。在我看來,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滿足哈梅內伊的執政需要,自涉入政壇以來,哈梅內伊的宗教頭銜一直飽受反對派詬病,因為成為國家最高領袖的必要前提是擔任最高宗教領袖,即大阿雅圖拉,但哈梅內伊是在擔任國家領袖之後才提升的宗教頭銜。新憲法降低相關宗教要求,其實質是保障哈梅內伊政權的合法性和穩定性;

另一方面,總理職位被取消,總統直接行使行政權,成為國家最高行政首腦和國家大政方針的制定者和執行者,並主持最高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伊朗商業部、外交部、國防部、司法部等20個部長的任命,掌握相當分量的人事任免權和軍事調動權。這兩點修改,集中體現了宗教領袖與總統權力分配的變化,反映了法基赫宗教權力與世俗政治力量之間的此消彼長,也讓我們看到霍梅尼時代所堅守的原教旨主義傳統在現代伊斯蘭民主政治進程之中的無力。

2013年6月15日哈桑·魯哈尼贏得伊朗總統選舉,圖片來源:《泰晤士報》

誠然,在創立之初,法基赫制度的理論性過強,呈現出霍梅尼時代特有的威權主義和理想主義色彩,法基赫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更像是理論家和演講者,而非統治者和政治家。但是,隨著世界民主政治進程的加快、伊朗大量改革派政客的參政和國內民眾“求新求變”呼聲的高漲,法基赫制度與時俱進,朝著開明和務實的方向調整,伊朗的政治環境較之革命後初期寬鬆了許多,宗教因素在世俗生活中的影響亦有所削弱。

我們看到,“領袖代表真主行使權力的現象有所減少,逐漸脫離政權的實際操作,而更多的是以高級教法學者的身份監督和指導政府的工作”;婦女參與社會政治活動的機會在增加、範圍在擴大,女性大學生在各高等院校就讀的比例接近50%;互聯網等新興媒體的出現拓寬了伊朗民眾的議政管道,越來越多的人通過網路,表達對國家的政治期望,伊朗總統內賈德更是開通私人博客直接回答民眾問題。

一言以蔽之,法基赫制度與歷史上中世紀歐洲的神權統治和古印度的教階制度有很大不同,它雖然完全否定君主專制,但也並未完全實行教階統治,而是在保證伊斯蘭教法治國的同時,在某種程度上嫁接了西方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但這並不意味著,可以用西方政治價值觀去考量法基赫體制的民主程度。

法基赫制度代表的是一種獨特的伊斯蘭政治文化和宗教入世觀,它傳達了伊朗革命派將什葉派宗教信仰轉化為政治和社會實踐的政治理想。更重要的是,它具有高度的活力、鮮明的時代性和一定的開放性,隨著法基赫體系的調整和變革,伊朗民眾的政治參與更加廣泛,伊朗的直選制度更加完備,以內賈德為首的伊朗內閣的出鏡率也遠遠高於憲法監護委員會的12位“長老”。

無形中,世俗政治似乎在與教權統治的較量中占了上風。這是法基赫對既有現實的主動回應還是被迫讓步?是法基赫制度去伊斯蘭化的預示還是政教分離趨勢的假像?我們期待伊朗早日做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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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賽義德·魯胡拉·霍梅尼. 教法學家治國[M]. 吳成譯. 北京:線裝書局,2010.

劉慧. 當代伊朗社會與文化[M]. 上海:上海外語教育出版社,2007.

陳建民. 當代中東[M].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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