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敵人而是兄弟姐妹 ——伊斯蘭視野中的非穆斯林-伊斯蘭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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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敵人而是兄弟姐妹 ——伊斯蘭視野中的非穆斯林

1854年,德國著名物理學家喬治·西蒙·歐姆(Georg Simon Ohm)發現了著名的歐姆定律,對流動電的理論和應用產生了前所未有的影響。同年,德國著名社會學家馬克思(Karl Heinrich Marx)在“可蘭經”中發現了“一個簡便的”公式”,對當時的歐洲乃至今天中國的一些人認識伊斯蘭,似乎也發生了不可低估的重要影響。

馬克思的這一發現,刊登於1854年4月15日《紐約每日論壇報》第4054號的時事評論《宣戰——關於東方問題產生的歷史》:“可蘭經和以它為根據的伊斯蘭教法律把各個不同民族的地理和人文歸結為一個簡便的公式,即把他們分為兩種國家和兩種民族——正統教徒和異教徒。異教徒就是‘哈爾比’,即敵人。伊斯蘭教宣佈異教徒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並在穆斯林和異教徒之間造成一種經常互相敵視的狀態。……因為可蘭經把一切外國人都宣佈為敵人,所以誰也不敢沒有預防措施而到伊斯蘭教國家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0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馬克思的這個發現,在此後的兩個世紀被一些中外學者屢屢引用,以便證明 “伊斯蘭的宗教偏見”以及“穆斯林敵視非穆斯林的理論淵源”。尤其在極少數別有用心者那裡,“革命導師”的這一“經典”論述,成為他們蓄意抹黑和攻擊伊斯蘭的“尚方寶劍”。

那麼,在伊斯蘭教經典中,非穆斯林究竟處於什麼地位?按照伊斯蘭教義教法,穆斯林應該怎樣對待非穆斯林?如實地準確地闡釋這些問題,對於消除對伊斯蘭教的誤解或偏見,促進不同信仰者之間的瞭解和交往,進而推動民族團結和社會和諧,具有顯見的價值。

一、公式:並不存在

凡是通讀過《古蘭經》的穆斯林和非穆斯林讀者都清楚,《古蘭經》以及源于真主的神聖法律(al-Shari‘ah)之中,不存在馬克思文章中介紹的“簡便的公式”,更沒有異教徒即敵人的等式。

在13世紀-14世紀,確有少數穆斯林教法學家將世界劃分為“和平區域(Dar al-Islam)”和“戰爭區域(Dar al-Harb)”。這種劃分當時有一定合理性。遭受東西方的軍事進攻,穆斯林國家戰火連綿,指導和約束穆斯林言行的具體教律,在和平區域和戰爭區域理應有所不同。但是,且不論“世界的劃分並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真主創造了世界和人類,自然會作合理的安排” [祖海裡《伊斯蘭教法中的戰爭影響》,轉引自哈寶玉《伊斯蘭教法:經典傳統與現代詮釋》,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1年版。],即便這種劃分本身,並不是指生活在和平區域的都是穆斯林,而生活在戰爭區域的都是非穆斯林;也未斷定位於和平區域的都是與穆斯林同心同德的朋友,而位於戰爭區域內的都是伊斯蘭的敵人。實際上,“重要的不是區域和界限的劃分,而是看這個區域內是否保障了穆斯林居民的人身自由、安全,是否建立了和睦、良好的人際與群體關係,穆斯林是否有實踐伊斯蘭教法的自由。”[哈寶玉《伊斯蘭教法:經典傳統與現代詮釋》,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1年版。]著名伊斯蘭教法學家祖海裡認為:“只要穆斯林在任何一個區域內能安定的生活,沒有受到任何歧視或傷害,能夠自由履行宗教義務,從事文化、商業經濟等活動,這種區域就是和平區。相反,居住在伊斯蘭國家的已經與穆斯林建立了深厚友誼的非穆斯林公民,國家和穆斯林有義務保障他們的生命和安全,他們也是穆斯林的‘兄弟’。” [祖海裡《伊斯蘭教法中的戰爭影響》,轉引自哈寶玉《伊斯蘭教法:經典傳統與現代詮釋》,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1年版。]顯然,將歷史上某一穆斯林王朝部分教法學家的主張,等同於“《古蘭經》和以它為根據的伊斯蘭教法律”的規定,背離了基本邏輯,在學術上是極不嚴肅的。

黑格爾(1770-1831)把全世界盡其所知的東方“異教”包括伊斯蘭教等多種不同民族的和地域的宗教,建構成為一個統一的宗教歷史的由低級向高級發展的各個階梯,通過這個所謂的精神發展的“客觀”序列,將基督教強化為“真正的”宗教,而譴責其他宗教的所謂原始性、不開化性、偏執性等等。[李鵬程《論黑格爾宗教哲學的形而上學建構》,《雲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2年2期。]在黑格爾看來,伊斯蘭教所提供的,除了狂熱、性享樂、以及專制以外,再沒有其他東西了。[齊亞烏丁·薩達爾《東方主義》,馬雪峰等譯,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5年版。]對黑格爾著作進行深入研究並取其辯證法合理內核作為唯物辯證法理論基石的馬克思,很難不受黑格爾評論伊斯蘭教文字的影響。

被中國學者慣常引用的那段文字之後,馬克思的原文中還有“在這種意義上說,貝爾貝萊國家的海盜船曾是伊斯蘭教的神聖艦隊”一句話。“貝爾貝萊人”目前都譯作柏柏爾人,是西北非洲以閃含語系的柏柏爾語為母語的各部落人的統稱。按照西方人的習慣,馬克思以拉丁語barbari(野蠻人)的譯音稱呼柏柏爾人。7世紀後半葉到10世紀初的柏柏爾人,曾有過駕船襲擾北方和東方島嶼的不光彩歷史。但這些海盜船同“伊斯蘭教的神聖艦隊”風馬牛不相及,因為“海上掠奪和捉拿商船,在那個時代,被穆斯林和基督徒同樣認為是謀生的合法行為”[西提《阿拉伯通史》(下冊),馬堅譯,商務印書館,1979年版。]。而按照伊斯蘭教法,搶劫和盜竊他人財物,不僅絲毫談不上什麼“神聖”,而且為穆斯林信仰的真主所嚴禁,屬於必須嚴懲的大罪。

馬克思儘管精通10種語言,但沒有資料證明其熟悉阿拉伯語、波斯語和土耳其語。馬克思對伊斯蘭教的瞭解,主要依據歐洲各國文字表述的伊斯蘭教知識,而那些知識幾乎都出自東方學家的研究和介紹。由於政治的歷史的還有宗教方面的原因,除了極少數有正義感的學者之外,絕大多數東方學家筆下的“伊斯蘭教”並非穆斯林視野中的伊斯蘭。正如著名評論家愛德華·薩義德(1935-2003)所指出:“伊斯蘭教一直被歸類於東方,它在東方主義整體體系結構中的命運,首先是被當成一個龐大堅定的實體,然後飽受極不尋常敵意與恐懼的對待”[愛德華·薩義德:《遮蔽的伊斯蘭》,立緒文化出版社,2003年版。]。

在這樣的政治輿論背景之下,完全可以理解馬克思介紹的伊斯蘭觀點與真正的伊斯蘭主張之間的差距。何況,馬克思晚年以在穆斯林聚居的阿爾及爾的親身感受,滿懷深情地讚賞穆斯林底層民眾“漂亮雅致”的服裝、“走路和站立時所表現出的自然優雅和高貴的氣度”,並高度評價穆斯林社交中人格上絕對平等、只崇拜真主而不屈服于其他權威等行為。[參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這說明馬克思的不足僅僅在於沒有核實支撐自己觀點的材料,並非蓄意給伊斯蘭抹黑。

我們不能因為一篇文章中的疏忽去責難生活在160年前的馬克思,但是我們有必要提醒21世紀的學者,應該謹慎引證革命導師的論斷。國家憲法明確規定宗教信仰自由,客觀公正地介紹各個宗教包括伊斯蘭的著述比比皆是,負責任的學者沒有理由睜著眼睛重複百度年前某個學者的失誤。

二、地位:兄弟姐妹

根據伊斯蘭教的基本教義,世界上所有的人,不論早已亡故還是仍在生存,不論哪個種族那種膚色,也不論來自哪個民族、國家,持何種信仰,都是唯一、仁慈、全能的真主所創造。伊斯蘭的根本經典《古蘭經》明確宣告:“眾人啊!你們的主,創造了你們,和你們以前的人,你們當崇拜他,以便你們敬畏。”(2:21)在真主面前,人無論具有怎樣的自然和社會特徵,在本質上都是平等的。每個人都被真主賦予相同的人性與本質,他在人與神、人與人的關係中享有與其他任何人相同的權利,履行相同的義務。

伊斯蘭教認為,人類不僅同源,而且同祖,擁有一個共同的祖先阿丹(Adam,亞當),都是阿丹與其配偶哈娃(Hawwa',夏娃)的後裔。《古蘭經》告誡人類:“眾人啊!你們當敬畏你們的主,他從一個人創造你們,他把那個人的配偶造成與他同類的,並且從他們倆創造許多男人和女人。”(4∶1)

同源同祖的性質,決定了世界上所有人的人格與尊嚴平等。伊斯蘭先知穆罕默德曾莊嚴宣告:“人們啊!你們的主是同一個主,你們的祖先是同一個祖先,你們都是阿丹的子孫,阿丹來自於泥土。須知,阿拉伯人不比非阿拉伯人優越,非阿拉伯人也不比阿拉伯人優越;紅種人不比白種人優越,白種人也不比紅種人優越,除非以對真主的敬畏來衡量。”[《艾哈默德聖訓集》。]每個人,無論他出身何種家庭、獲得何種學歷、從事何種職業、擔任何種職務,也無論他是男是女、年輕或者老邁、健康或者殘疾,甚至無論他守法或者犯法、自由或者被監禁,他的內在人格與尊嚴均不受這些外在條件變化的制約和影響。因為根據造物主的律令,這些深深紮根於人的本質、天性和靈魂當中的特質具有一種自然恒定的狀態和天然相等的價值,是不容任何比較性評價的,也不容任何人為的改造和變更。

人類均為真主創造,人類都是阿丹子孫,世界上不同民族不同膚色不同地域的人們,從最初的淵源上都是平等的兄弟姐妹關係。根據這一事實和精神,穆斯林國家在開羅簽署的《伊斯蘭世界人權宣言》明確指出:“所有人組成一個家庭,其成員因服從于真主而和睦相處,他們是阿丹的後裔。在基本的人類尊嚴、基本義務和責任上,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不分種族、膚色、語文、性別、宗教信仰、政治派別、社會地位或其他見解等任何區別。堅定的信仰是人在盡善盡美的發展道路上增強這種尊嚴的保障。”“所有人都是真主的臣民,受真主寵愛的大部分人是那些對真主的其他臣民最有幫助的人,除非基於虔誠和善行,沒有人比他人更優越。”[《伊斯蘭世界人權宣言》,1990年8月5日,中國人權研究會網]

三、原則:憐憫公平

無論非穆斯林信仰什麼宗教和思想,只要不敵對,不向穆斯林開戰,那麼穆斯林都應恪守正義與善行,以“憐憫”之心和“公平”原則對待他們。這一根本原則源於《古蘭經》明文:“未曾因你們的宗教而對你們作戰,也未曾把你們從故鄉驅逐出境者,真主並不禁止你們憐憫他們,公平待遇他們。”(60:8)伊斯蘭學者詮釋說,經文中的“憐憫”,就是優待,即出於愛心給予對方超出應得份額的待遇;經文中的“公平”,就是公道,即把對方應得的權益毫無欠損地給予對方。其實,這一原則也是人類平等的邏輯結論,既然人類都是同源同祖的兄弟姐妹,而選擇不同的信仰又是真主的意欲,穆斯林理應同蓄意為敵者之外的所有非穆斯林友好相處。

伊斯蘭先知穆罕默德西元622年與麥迪那非穆斯林簽訂的《麥迪那公約》,比較全面地反映了伊斯蘭處理與非穆斯林關係的準則。其中規定:“跟隨我們的猶太人,要享受到援助和保護,不應受到欺負,也不受到攻擊。”“奧斯部族的猶太人跟信士是一個民族,猶太人有自己的信仰,信士也有自己的信仰。他們的盟友和自身是受保護的,唯有行不義、作惡的人,他只毀滅自身和家人。”“猶太人承擔自己的開支,穆斯林承擔自己的開支,對違背這一《公約》的人,他們有義務討伐。他們之間應該相互勸勉和忠告,要行善,不要作惡。”“鄰居如同自身,不應受到傷害和侵犯。”這些條文告訴我們,在穆斯林社會,可以有多種信仰存在,只要履行各自的義務,生存權利和信仰自由是受到保護的。不與穆斯林為敵的非穆斯林,穆斯林有義務幫助和保護他們,不應欺負他們,無端傷害他們。穆斯林和非穆斯林應該相互勸勉和監督,共同維護社會公德和公共秩序。鄰里要和諧,不管鄰居是哪個民族,穆斯林都要像維護自己利益那樣維護鄰居的利益。

非穆斯林中的有經人,在穆斯林的社交和立法中享有特殊的地位。有經人指其宗教原本建立於天啟經典的人,猶太教徒和基督教徒的宗教原本建立於《討拉特》(舊約)和引支勒(新約),他們就是有經人。《古蘭經》強調必須以美好的方式與他們辯論宗教問題,以免讓無謂的爭論和激烈的爭吵點燃仇恨情緒行業宗派意識。至尊的真主說:“除依最優的方式外,你們不要與信奉天經的人辯論,除非他們中不義的人。你們應當說:‘我們確信降示我們的經典,和降示你們的經典;我們所崇拜和你們所崇拜的是同一個神明,我們是歸順他的。’”(29:46)

伊斯蘭允許穆斯林食用有經人的食品,允許和他們建立婚姻關係,迎娶他們的貞潔女子,直至讓非有經人成為自己家庭的女主人、自己終身的伴侶和孩子們的母親:“曾受天經者的食物,對於你們是合法的;你們的食物,對於他們也是合法的;信道的自由女,和曾受天經的自由女,對於你們都是合法的,如果你們把他們的聘儀交給她們,但你們應當是貞節的,不可是淫蕩的,也不可是有情人的。”(5:5)這些規定,無論是在有經人自己的國家,還是在穆斯林國家,都同樣適用。

如果非穆斯林作為本地居民和穆斯林共同生活在穆斯林國度,也就是長期生活在伊斯蘭認為的“受保護”的狀態,則他們的生命財產安全受到伊斯蘭法律的保護。伊斯蘭先知穆罕默德曾說:“我的化育主禁止我虧害有盟約之人和沒有盟約之人。”[《聖訓實錄補遺》。]在伊斯蘭看來,在“受保護”的情況下,非穆斯林與真主、使者和所有穆斯林之間簽有協議,他們在伊斯蘭保護下生活,伊斯蘭社會保證他們平安、穩定地生活。這種保護是穆斯林政權給予非穆斯林國民的一種權利,就像現代國家賦予公民以國籍,他們由此可以得到公民的一切權利,同時履行公民的一切義務。伊斯蘭不同教法學派的法學家所表述的“國民”,可以視為現代政治術語中的“公民”。甚至可以說,公民權是對穆斯林最早創立的“被保護民”概念的一種延伸和發展。

如果一個穆斯林生活在非穆斯林國家,只要這個國家保護他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基本人權,他就有義務履行真主命令全人類遵守的兩項原則,公平對待並且關愛憐憫其他信仰的該國公民。根據伊斯蘭法,只要穆斯林能夠履行自己的宗教義務,可以享受到作為一個人和公民的權利及自由,那麼他可以生活在任何一個地方,可以同任何一個民族相處,可以面對任何一種政治體制。仁慈的真主在《古蘭經》中教誨人類時,並沒有涉及他們所屬的地域。不少聖門弟子來自遙遠的不同部落,他們歸信伊斯蘭後,先知命令他們返回自己的家鄉,直到穆斯林的勢力強大後才來見他。麥迪那伊斯蘭政權建立後,曾遷徙到阿比西尼亞的穆斯林並沒有馬上回來,他們生活在那裡,直到伊曆七年海巴爾戰役發生時才返回麥迪那。史料中沒有任何先知不許可他們與非穆斯林生活的記載。[參閱世界穆斯林學者聯盟《伊斯蘭宣言》。]

教法學家還明確指出,即便生活在非伊斯蘭國家的穆斯林無法實踐伊斯蘭的所有規範,如對暴露羞體者警告,對偷盜者斷手刑,對姦淫者鞭刑等等,也應成為該國的優秀居民甚至是非穆斯林的楷模。[引自《法學全集》之“解讀麥加”。]

應當承認,無論是過去還是現在,穆斯林國家和穆斯林聚居區有時不同程度上存在著歧視非穆斯林的現象。但我們可以肯定,這不是伊斯蘭的問題,而是部分穆斯林的過錯。不能把某些目光短淺、素質低下的穆斯林的行為歸之於伊斯蘭。不少自以為是的穆斯林,以自己的行為破壞伊斯蘭,比秘密或公開的伊斯蘭敵對者的作用更壞。那些對不同信仰者充滿偏見,無故傷害,甚至認為侵害他們的財產和生命是合法的愚蠢者,也會傷害信仰同一宗教的兄弟。起初,他們會輕視、指責教胞的信仰和功修,最終可能武斷教胞否認伊斯蘭和叛教,並以殺害教胞來接近真主。這就是極端的後果。在古代持有這種觀點者有哈瓦利吉派,在當代持這種思想者也不乏其人。儘管他們打著宗教的幌子,但產生這種極端思想的原因主要是社會、經濟和政治的。因此以少數信徒的這些極端行為指責所在宗教是不公正的。[參見優素福·格爾達威《穆斯林怎樣對待非穆斯林》,《穆斯林通訊》,2011年1月。]

四、法律:禁止傷害

伊斯蘭認為,反抗淩辱和迫害,維護自身的安全和利益,是造物主恩賜人類的神聖權利。《古蘭經》指出:“受人欺淩後起而報復的人,是無可指責的。應受指責的,是那些欺淩他人,並在地方上無端作惡的人。”(42:41)但是,這種維護自身權益的反抗要嚴格控制在一個公正的度內,不能過分。《古蘭經》說:“你們當為主道而抵抗進攻你們的人,你們不要過分,因為真主必定不喜愛過分者。”(2:190)經文中的“不過分”至少有三方面含義:一是程度的限制。《古蘭經》的另一節啟示對此作了解釋:“如果你們懲罰的話,就應依照你們受到的傷害程度來懲罰他們,如果你們忍耐了,那對堅忍者是最好的。”(16:126)

也就是說,反抗的程度只能小於和等於被傷害的程度,如果超越這個界線即是過分和不公道,而過分和不公道就是犯罪,就是在違抗真主。二是範圍的限制。即反抗和報復的物件,只能是直接行使迫害行為的人或團體,不允許隨意擴展。伊斯蘭著名學者泰伯裡解釋說,真主經文中 “你們不要過分”特指不要進攻和虜殺那些對穆斯林沒有構成軍事威脅的人,包括婦女、老人、兒童以及那些與穆斯林和睦相處的人。三是時間的限制。“你們當反抗他們,直到迫害消除,而宗教專為真主;如果他們停戰,那末,除不義者外,你們絕不要侵犯任何人。”(2:193)

穆斯林受到傷害後,最佳的道德選擇是主動放棄報復的權利。《古蘭經》不少章節讚揚了這一美德:“惡應報以相等的惡。誰寬恕並和解了,會得到真主的報酬,真主確實不喜愛不義之人。”(42:40)真主反復號召虔誠的穆斯林“以德報怨”(13:22),用善行對待他人的惡行,消除人們之間的仇視,促進友好和睦。穆斯林學者認為,正是由於他人思想處於病態,不分善惡,甚至惡壓倒善,所以才出現侵害他人的種種舉動。任何人失足犯錯誤,往往需要別人的寬恕。敵對者也如此,對他們的惡行予以寬恕,則有可能促使其反躬自省,改邪歸正,將仇恨化為友誼。

“生命是真主賜予的禮物,每個人的生命權都應該受到保護。保護這種權利免遭任何侵犯,是個人、社會和國家的責任。”[《伊斯蘭世界人權宣言》,開羅,1990年8月5日 。]生命是由肉體和靈魂組成的完整體,維護生命意味著維護這個唯一性相適應的所有尊嚴,對肉體的殘害是對生命的侵犯,對人格的羞辱、嘲弄、蔑視同樣是對生命的摧殘。人一旦喪失了做人的基本尊嚴,就不再是一個完整的人。因此,伊斯蘭教法規定,無辜殺戮、傷害、侮辱、謾駡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均為損害生命尊嚴的罪惡。《古蘭經》指出:“你們不要違背真主的禁令而殺人,除非因為正義。”(17∶33)又說:“除因復仇或平亂外,凡枉殺一人的,如殺眾人;凡救活一人的,如救活眾人。”(5:32)枉殺一人的罪過如同屠殺全人類,而濫殺無辜又是僅次於忤逆真主的大罪,足見真主的禁令之嚴厲。按照伊斯蘭教法,濫殺無辜者今世應須受法律的懲罰,倘若僥倖逃脫或者懲罰過輕,在復活日,他無論如何也無法逃脫絕對公正的真主之嚴厲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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